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收养的法律特征,收养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收养行为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二)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主体包括收养人、送养人与被收养人;
(三)收养行为必须按照自愿的原则实施;
(四)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
(五)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收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建立收养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有效贯彻与落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是在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新增加的一项原则。该项原则的重点在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应当注意对收养关系各方权益的有效保护。《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必须同时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实现。
(三)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原则:《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这意味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可以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